我就打了他面部一拳,他倒地后死了和我有何关系,为什么判我十年


我就打了他面部一拳,他倒地后死了和我有何关系,为什么判我十年


【我就打了他面部一拳,他倒地后死了和我有何关系,为什么判我十年】“我就打了他面部一拳 , 他倒地后死了和我有什么关系 , 为什么判我十年” , 一男子认为自己只打一了拳 , 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吧!
1973年出生的孙志强和妻子王红丽 , 二人经营了一家足疗店 , 店里有三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 孙志强和王红丽从中抽取红利 。
这天 , 孙志强听到妻子王红丽与他人争吵的声音后 , 从足疗店内走出来 , 见王红丽与被害人刘强(男 , 殁年51岁)在门前公路上发生争执 , 遂快步上前用拳头击打刘强面部一拳 , 刘强仰面倒地 。 尔后 , 孙志强与王红丽等人先后回到足疗店 。 刘强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 , 于次日死亡 。
经法医鉴定确认:刘强系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 , 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并继发桥脑出血、脑水肿而死亡;本例重度颅脑损伤符合在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后摔跌 , 头部与钝性物体(如地面)等撞击所致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孙志强和王红丽在经营的足疗店内 , 明知三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 仍提供场所 , 并抽取红利 , 二人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 孙志强和王红丽对于构成容留卖淫罪 , 并没有异议 , 但是孙志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只打了被害了面部一拳 , 属轻微暴力 , 与死亡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
那么 , 孙志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呢?和刘强的死亡原因又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
故意伤害罪 , 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 孙志强在看到妻子和刘强发生争执时 , 上前击打刘强面部一拳 , 致刘强倒地 , 孙志强击打的暴力程度较大 , 否则刘强是不可能倒地的 , 刘强倒地后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重度颅脑损伤并继发脑桥出血、脑水肿、脑疝而死亡 , 可以说 , 如果没有孙志强的击打行为 , 是不可能发生刘强死亡的后果发生 , 孙志强的行为与刘强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因此孙志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最终法院判处孙志强犯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十年;犯容留卖淫罪 , 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 , 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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