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广东:三个月发生4次关系,女主受不了决定报警


事发广东:三个月发生4次关系,女主受不了决定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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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广东:三个月发生4次关系,女主受不了决定报警


广东东莞 , 男子刘某与女同事甘某关系很要好 , 二人经常聊些带颜色的笑话 , 但并没有作出出格行为 。 去年5月的一天 , 甘某突然想试探下刘某是否喜欢自己 , 于是就把自己的私密照发给了刘某 。
刘某收到了照片后 , 正准备点开看清楚 , 就被甘某撤回了 。 甘某突然觉得这样的试探太冒失 , 以后在公司见面会很尴尬 。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 , 刘某竟然通过技术手段 , 偷偷地恢复了甘某的私密照 。

一个星期后 , 刘某发了条信息给甘某 , 邀请甘某来自己的住所同处几日 , 否则就将甘某的私密照发在公司群里 。 甘某没想到刘某竟是这样的人 , 但她更害怕刘某说到做到 , 于是便答应了刘某 。

在接下来的3个月里 , 甘某被迫与刘某接连发生了4次关系 。 从刘某的行为来看 , 他并不打算放过甘某 。 最终 , 忍无可忍的甘某选择了报警 。 同年11月 , 检方以刘某涉嫌强奸罪提起了公诉 。 (来源:九派新闻)


甘某误认为刘某对自己是有好感的 , 才大胆地发了自己的私密照给刘某 , 谁知刘某根本没有那样的想法 , 看来甘某只是在单相思罢了 。 不过刘某既然对甘某没有感觉 , 那就直接拒绝好了 , 为什么要作出如此恶劣的行为呢?

本案中 , 刘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甘某的隐私 , 其多次侵犯了甘某的性自主权 , 更是涉嫌犯罪 。

首先 , 刘某在未经甘某同意的情况下 , 偷偷恢复了甘某的私密照 , 这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有网友表示 , 甘某自愿将私密照发给刘某 , 刘某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侵犯他人隐私 。


其实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甘某的一个动作 。 甘某在将私密照发给刘某后 , 觉得不妥立即撤回了 。 这个动作说明了什么?

我认为是甘某在撤回私密照的那刻起 , 她是不愿意暴露自己的隐私了 。 既然如此 , 刘某恢复甘某的私密照 , 就是侵犯甘某隐私的行为 , 除非甘某明确表示同意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 , 任何人不得处理他人私密信息 。

因此 , 刘某要为自己的行为 , 向甘某赔礼道歉 , 并赔偿损失 。

其次 , 刘某以曝光甘某的私密照作为要挟 , 逼迫甘某与自己发生了4次关系 , 显然刘某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

根据刑法的规定 , 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 , 违背妇女的性自主权 , 强行发生关系的 , 构成强奸罪 。 在量刑时 , 一般处3~10年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那本案中 , 对于刘某的量刑 , 是一般处罚 , 还是情节严重的处罚呢?

在司法实践中 , 行为人长期多次强行与同一妇女发生关系的 , 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 。 其中 , “多次”一般是指3次以上的 , 而“长期”则要求行为人在某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犯罪行为 , 且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较长 。

具体到本案 , 刘某在3个月的时间内 , 4次强行与甘某发生了关系 , 这基本符合了情节恶劣的情形 , 但并不必然会按照情节恶劣的情形来处理 。 这里还要考虑是否对被害人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 甚至会影响终生 。

不过 , 即便刘某的行为没有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 根据《广东省高院量刑规定细则》的规定 , 强奸同一妇女每增加一次 , 可以增加1年至1年半的刑期 。 结合本案 , 至少可以增加3年的刑期 。

因此 , 法院最终对刘某的量刑并不会很轻 。

最后 , 我们认为在尚未确定恋爱关系前 , 没有必要将自己的最私密的隐私告知对方 , 或者说有些隐私并不必然要让对方知道 , 双方之间应当保持合适的距离 。 这是异性交往过程中 , 应当注意的问题 。

【事发广东:三个月发生4次关系,女主受不了决定报警】另外 , 我们要奉献大家 , 暧昧的事情要少做 。 如果不喜欢 , 请直接言明 。 如果被侵犯 , 请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 , 这时候千万不能软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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