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偷我的鱼被淹死的,我无罪,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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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偷我的鱼被淹死的,我无罪,不赔!”


【“他偷我的鱼被淹死的,我无罪,不赔!”】“他偷我的鱼被淹死的 , 我无罪 , 不赔!”广东茂名 , 一男子去他人鱼塘偷鱼被发现 , 结果逃跑中在鱼塘溺亡 。 鱼塘主人因此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 同时要求民事赔偿 。

(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吴某以经营鱼塘为业 , 每天起早贪黑 , 辛勤劳作 。 一天晚上 , 男子张某、王某、黎某三人(均为化名)趁夜深人静之际 , 悄悄的进入吴某经营的鱼塘偷偷钓鱼 , 晚上周边安静 , 三人钓的兴致盎然 , 就没注意周边的情况 。

而吴某怕鱼塘的鱼丢了 , 每天深更半夜都有来鱼塘巡视的习惯 。 事发当天 , 当吴某来鱼塘巡查时 , 发现鱼塘有人偷鱼 , 便大声喊叫 , 张某等三人听到吴某的叫声后 , 瞬间慌了神 , 起身就跑 。 张某、王某二人一起往鱼塘边的田地去跑 , 而黎某却选择跳进鱼塘 , 向鱼塘的对面的排水口游去 。吴某看到黎某后 , 便顺着鱼塘边缘向黎某追去 , 黎某见吴某追来了 , 便又游回跳水的位置 。 这样折返两个来回后 , 黎某从另一侧爬上水泥斜坡 , 然后吴某便捡起两块石头砸向黎某 , 同时捡起一根树枝堵住水泥斜坡 , 不让黎某上来 。 此时张某、王某看见黎某被堵住了 , 便前来准备帮忙 。



二人商量着将吴某推入鱼塘 , 然后让黎某趁机脱身 。 紧接着二人就从田地里冲过来 , 趁吴某不注意使劲将其推下去 , 二人再次逃跑 。 可巧合的是 , 吴某被推下去的时候 , 在水泥斜坡底部的黎某正好被吴某撞到水里 , 然后抓住吴某的衣服不放 , 吴某推开黎某后自行爬上岸 , 但发现黎某不见了 , 吴某大喊了几声 , 黎某没有回应 , 就赶紧回家叫醒妻子并报案 。 当晚 , 民警来到现场打捞 , 没有发现黎某 。
直到当天下午 , 才在鱼塘打捞起黎某的尸体 。 经鉴定 , 黎某系生前入水死亡 。 公安机关将吴某、张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抓获归案 。 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吴某提起公诉 。 那么吴某的行为 , 从法律上如何评价呢?

1、吴某始终坚称自己不构成犯罪 , 系正当防卫 。 正当防卫 ,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本案中 , 案发当天 , 黎某等人正在鱼塘偷偷钓鱼 , 属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 。 吴某其为了保护自己的鱼塘不受损失 , 而对死者黎某进行追击 , 系防卫权的合理使用 。
2、公诉机关认为吴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理由是:第一 , 吴某不应该追赶死者黎某 , 应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进行解决问题 。 第二 , 吴某在岸边多次拦截阻止黎某上岸 , 造成黎某体力严重耗损 , 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他人发生危害的后果 , 然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 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够理智 , 致使被害人黎某在第二次入水后因体力耗损无法再次游回岸边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 。
吴某的行为符合疏忽大意型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 一审法院支持了公诉意见 , 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 , 同时赔偿丧葬费40000余元 。 吴某不服 , 提起上诉 。 幸运的是 , 吴某在二审中成功翻盘 , 被改判为无罪 。 那么二审改判的理由是什么呢?



第一 , 吴某使用轻微暴力追击抓捕黎某的行为在合理、合法范围内 。 死者黎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吴某管理的鱼塘中的活鱼 , 被吴某发现后 , 黎某等人逃避抓捕 , 其中黎某跳进鱼塘水中企图择路逃脱 , 吴某在塘基拦截 。 期间 , 吴某向黎某投掷小石块2块、持树杈拦截黎某 , 使用了轻微暴力 , 但没有超出当场抓捕盗窃行为人的合法、合理范围 。 吴某某以上行为合法 。
第二 , 吴某与黎某落水后 , 摆脱黎某的行为具有避险性质 , 不具有违法性 。 为创造机会让黎某逃脱 , 张某、王某合谋将吴某推入鱼塘 。 而吴某在跌落过程中撞到黎某 , 二人一起滚入鱼塘 。 考虑到吴某当时已满66周岁 , 是老年人 , 故吴某在水中摆脱黎某双手 , 爬上塘基 , 是为了避免自己人身危险 , 是合法行为 。 其后 , 吴某某怀疑黎某仍在水中 , 及时呼救 , 后及时报警 , 与到场民警一起在鱼塘中寻找黎某 , 尽力施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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