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林某和朋友丁某、高女士是朋友关系


浙江杭州,男子林某和朋友丁某、高女士是朋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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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男子林某和朋友丁某、高女士是朋友关系


浙江杭州 , 男子林某和朋友丁某、高女士是朋友关系 , 当天晚上他们多人在KTV唱歌喝酒 , 凌晨4点左右 , 林某到酒店528房间休息 , 看见高女士一人躺在床上 , 于是默不作声的与其发生关系 , 大约5分钟后 , 高女士推开林某 , 问他是谁 , 并称其强奸 。

案发前一天晚上 , 林某和几个朋友在KTV唱歌喝酒 , 玩得非常高兴 , 这几个朋友中便有男子丁某和初次见面的高女士 。 凌晨0时半许 , 高女士和丁某一起到某酒店528房间休息 , 并自愿与丁某发生关系 。


之后 , 高女士熟睡 , 丁某离开528入住酒店其他房间 。 凌晨4时许 , 喝得醉醺醺的林某从其他人处 , 拿到528房间的钥匙 , 来到涉案酒店房间休息 , 发现高女士一个人躺在床上 , 睡得很香 。

随后 , 林某默不作声地靠近高女士 , 并与其发生关系 , 大概5分钟后 , 高女士发现与其发生关系的人不是丁某 , 遂将林某推开 , 立即终止了关系 , 并问林某是谁 , 称其强奸 。 高女士当时想要打电话报警 , 林某害怕之下 , 夺下高女士手机 。

林某劝说高女士 , 希望她不要报警 , 但高女士情绪激动 , 不听林某的话 , 于是林某找到丁某 , 让丁某劝高女士不要报警 , 双方进行和解 。

之后 , 高女士提出林某赔偿她300万元 , 她就不报警一事 , 但林某一直没有付钱 , 当天晚上 , 距离案发十几个小时后 , 高女士打电话报警 。


法庭上 , 林某辩护人称 , 林某没有违背高女士意志 , 高女士是自愿与林某发生关系 , 因为林某与其发生关系时 , 高女士没有反抗 , 而且事后高女士向林某索要300万元赔偿 , 涉嫌敲诈勒索!

高女士不同意林某辩护人的意见 , 高女士表示 , 她之所以没有反抗 , 是因为林某默不作声 , 使她误以为是丁某回到房间 , 在发现不是丁某后 , 已第一时间阻止林某 , 终止发生关系 。

高女士提出 , 她不是随便的人 , 也不喜欢林某 , 更不会和一个只见了一面的人发生关系 , 林某的行为 , 违背了她的意志 , 构成强奸 。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 ,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 重调查研究 , 不轻信口供 。 只有被告人供述 , 没有其他证据的 ,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口供属于言词证据 , 相比于物证 , 口供具有不稳定性 , 容易发生变化 , 所以只有口供 , 不能定罪量刑 , 必须要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浙江杭州,男子林某和朋友丁某、高女士是朋友关系】
换而言之 , 如果只有高女士的一面之词 , 是无法认定林某违背其意志 , 构成犯罪的 , 必须要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本案还有哪些证据呢?

首先 , 案发后 , 林某告诉丁某 , “女的开始以为与她发生关系的人是你 , 但是换了个姿势 , 发现不是你 , 所以吵着要报警” 。

其次 , 高女士当晚在KTV , 通过丁某介绍认识了林某 , 前后仅几个小时 。 林某没有证据证明高女士有其他目的 , 高女士也不存在自愿与林某发生关系的基础 。

再次 , 林某本人在杭州有住处 , 原本可以回家 , 但他故意前往酒店 , 并在前往酒店的途中 , 让驾驶员帮忙买了安全套 。 虽然林某辩解称 , 他准备约其他女性发生关系 , 但林某当晚根本没有相约其他女性过夜!

注意 , 现有证据显示 , 林某明知当晚丁某和高女士一起入住酒店 , 也知道丁某之后又入住了其他房间 , 不在528房间里面 。

前述证据 , 足以证明林某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 , 客观上利用了高女士不知反抗的状态 , 实施了强奸行为 , 根据主客观一直原则 , 林某的行为 , 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最后 ,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 , 均认定林某构成强奸罪!

本案告诉我们 , 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 , 不要犯了错后 , 才来后悔!


对于这件事 ,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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