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男子到市场去买菜,称重以后,他拿手机进行扫码支付


广东东莞,一男子到市场去买菜,称重以后,他拿手机进行扫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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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省东莞市 , 一名男子去菜市场买菜 。 称重后 , 他扫描手机码付款 。 看到付款成功 , 他就拿给摊主看 。 正要走 , 摊主拦住了他 , 说没有 。 付款后 , 男人很惊讶 。 他拿出手机再次给摊主看 。 他检查了时间 , 确认该男子付款但没有收到 。 发生了什么?

男子随后让摊位老板核对付款的名字是否正确 , 看了看 , 果然发现了一些鬼鬼祟祟的东西 。 付款的名字根本不是自己 , 他连忙查看付款二维码 , 却发现不知何时在自己的付款二维码上粘贴了另一个二维码 , 被人“盗取” 。..此时 , 附近的几位卖家也表示自己的二维码被换了 , 看来受害的不是自己的家人 , 所以很多卖家一起报警 , 多亏了监控和调查 , 警方迅速关闭郑和文的嫌疑人 。

【广东东莞,一男子到市场去买菜,称重以后,他拿手机进行扫码支付】原来郑和文是朋友 , 联合辞职后 , 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 眼看钱花光了 , 两人都开始扭扭捏捏地谋取暴利 , 在菜市场树立了自己的丰碑 。 先是打印了1500个二维码进行网上支付 , 然后在买家走后的凌晨 , 他们去了几个菜市场 , 偷偷更换了卖家的二维码 , 2小时内贴出了100多个二维码 , 看到天快亮了 , 他们回到家 , 睡觉 , 等着收钱 。 睡着没多久 , 就听到手机号里的短信一直在响 。 睡了一觉 , 赚了3000多元 。 这让两个人兴奋不已 。 它只是躺在那里赚钱 。 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 像这样“无缘无故”地行事已经是违法的 。 如何表征 2 人的这种行为?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 第一种意见是应将其定性为欺诈性犯罪 。 根据施暴者的欺骗行为(更改二维码) , 被骗人误会(认为是摆地摊的二维码) , 摆脱财务问题(支付成功) , 使施暴者获得财物 , 受骗人遭受物质损失 。 了解欺诈犯罪的要素 。 第二种意见是应该定性为盗窃罪 。 对于非法占有 , 郑、文利用偷盗手段(盗取二维码交换)非法转移他人财物 , 其行为构成盗窃 。

我赞成第二种观点 , 理由如下:首先 , 本案的经济损失是展位的所有人 , 而不是消费者 。 即使消费者因误解向两人支付了货款 , 客户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失 。 郑和文通过秘密交换二维码 , 从买家接受客户付款中获得了赚钱的好处 。 受害者 。 其次 , 本案不应被界定为欺诈罪 。 诈骗罪是受害人产生误解 , 依靠行为人的欺骗或者捏造的事实 , 自愿在误会的控制下处分行为人的财产的行为 。 在这种情况下 , 卖方显然不是自愿将财产出售给小偷 。 因此 , 本案并非骗局 。 最后 , 该案应被定义为盗窃 。 郑和文的主观意图是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费用由客户支付给卖家) , 客观上是通过秘密盗窃(更换被盗的二维码)非法转移他人财物 。 因此 , 本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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