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辩护十五:交易型受贿的辩护要点(上)


职务犯罪辩护十五:交易型受贿的辩护要点(上)


职务犯罪辩护十五:交易型受贿的辩护要点(上)
作者:张毅 , 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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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典型的权钱交易 , 实务中行受贿交易的方式多种多样 , 交易型受贿就是其中一种 。 笔者办理过几件交易型受贿的案件 , 结合办案经验和研究 , 本文对交易型受贿的辩护进行简要梳理 , 详细内容可以与笔者联系进一步沟通、讨论 。
2007年07月0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 , 以下简称“受贿意见”)第一条规定了“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 内容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 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 。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 , 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 , 不属于受贿 。 】
在进行下文分析前 , 笔者有必要指出 , 对于交易型受贿的认定 , 除了认定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来掩盖实质的行受贿外 , 犯罪构成要件上仍应以具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 , 或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前提 。 因此在交易型受贿辩护时 , 仍应首先审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两个要件的事实是否清楚 ,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对于此两点的辩护 , 本文不展开 , 仅就交易的形式认定和辩护进行展开 。
对于交易型受贿的理解 , 笔者结合实务案例 , 从如下9个方面进行分析:(1)交易型受贿的形式 , (2)交易的基准价格 , (3)交易型受贿与正常优惠的区别 , (4)交易差价“明显”的分析 , (5)一手物品与二手物品市场价格认定的差异 , (6)“交易时”点的认定、(7)国家工作人员对交易差价的主观认识 , (8)交易标的物存在瑕疵、请托人低价交易原因等辩护要点 , (9)重视交易标的孳息的辩护 。 限于篇幅 , 本文分为上下两篇发表 。 正文如下:
一、交易型受贿的形式
根据《受贿意见》明文列举及实务中出现的案例 , 交易型受贿方式一般有如下6种 , 笔者基本都办理过相关案例: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 笔者办理的北京某案件中 , 就有5折购买房产的情节 。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 笔者办理的深圳某案件中 , 就有指控高价出售房屋的情节 。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 比如:
(1)高价反(回)购(低价出售、高价回购) , 是指请托人先低价把房屋、汽车、字画等物品卖给国家工作人员 , 然后再高价回购 。 笔者办理的深圳某案件中 , 就有100余万元购买一套房屋 , 后来以300余万元出售的情节 。
(2)不等值置换 ,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用自己所有的低价值的物品 , 置换请托人的高价值物品 , 两者价值相差较明显 。 笔者办理的某案件中 , 请托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一辆豪华汽车 , 国家工作人员给请托人一幅字画 , 后经认定该字画为赝品 。
(3)高价出租 ,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所有的低价值物品 , 以较明显的高价出租给请托人的行为 , 比如将房屋、汽车等物品高于市场平均租金的价格出租给请托人 。
(4)低价租赁 ,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的低价从请托人处行为租赁物品的行为 , 比如低价租赁请托人的房屋、汽车等物品 。 笔者办理的北京某案件中 , 就有指控该情节 。 在《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9集)》第1017号凌某某受贿案中 , 裁判要旨就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 , 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明知他人有与自己职务有关的请托事项 , 仍然将自己房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租给请托人的 ,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 属于采取交易形式变相收受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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