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司法拍卖中与权属变更无关的税费,买受人无需承担!


最高院判例:司法拍卖中与权属变更无关的税费,买受人无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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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司法拍卖中与权属变更无关的税费,买受人无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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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司法拍卖中与权属变更无关的税费,买受人无需承担!



编者按:
网络司法拍卖以低价、便捷受到广泛欢迎 , 但在这其中同样也存在着税收风险 。 司法拍卖中通常通过《竞买须知》或《拍卖公告》示明“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 所需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 ”实践中 , 全部税费是否包含出卖人经营中所欠税费?是否包含与权属变更登记无关的税费?由于约定不明确以及涉案税额庞大而导致买受人与出卖人、买受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不断 , 本文拟通过现行法律规范及司法实务判例 , 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 以供读者参考 。

高院判例明确:买受人无需承担与权属变更无关的税费
笔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 , 发现实务中 , 各地法院对《竞买须知》或《拍卖公告》中“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 所需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 ”中“所需的税、费”的边界认定并不统一 , 由此造成对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切实保障 。 近期 , 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作出相关裁判规则:即 , 对与权属变更无关的税费 , 买受人无需承担 , 这里面既包含买受人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缴纳的税费 , 也包含被执行人所欠税费 。
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拍卖取得成都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土地一处 , 拍卖成交后 , 因案涉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争议 , 成都某科技公司将成都某康复医院诉至人民法院 , 其理由是:一、案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成都某康复医院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土地产生的行为税 , 与本次拍卖交易并无关系 , 且成都某康复医院未进行税收优惠申报 , 是该笔税费产生的重要原因 , 成都某康复医院应自行承担;二、执行法院在拍卖前明知产权办理中可能会产生较高税费 , 且有能力对税费负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 , 并未在《拍卖公告》中对案涉巨额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公示 , 更没有要求买受人承担该税费 。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 , 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民再59号民事终审判决 , 认为拍卖中 , 与权属变更登记无关的税费不属于《拍卖公告》中需买受人承担的全部税费范围 , 应由出卖人承担 。
赵某于2018年1月17日竞买扬州中院处置的“201室房产” , 竞买成功后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了拍卖款 , 但在办理房产过户时 , 发现房主在当初购房时欠国家契税未缴纳 , 与经办法官沟通 , 经办法官以《竞买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为由 , 强行要求其承担出卖人购房时所欠国家契税 。 赵某不服 , 诉至人民法院 , 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执复113号执行裁定书 , 以被执行人在前次交易中欠缴的税费并非本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 , 故不应由买受人承担 。

买受人不应承担与权属变更登记无关的税费
首先 , 从法律规定层面分析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 司法拍卖中应当说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 , 并在拍卖公告中特别提示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 拍卖财产的瑕疵和权利负担等类似信息应当为被执行人掌握 。 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 因此 , 在出卖人并未明示全部税费 , 而买受人又无法从税务机关查询到被执行人欠税信息的情况下 , 买受人仅能对权属变更本身形成的税费负担有合理预见 , 与权属变更无关的税费一般不会有合理预见 , 此种情形下 , 由买受人承担 , 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
其次 , 从法律解释层面分析 , 《拍卖公告》通常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约定了买受人需自行承担的税费 , 概括即“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 , 列举即括号中列明的相关税费 。 按通常理解 , 买受人应承担的税费应先以列举项目为准 , 如果某项税费不属于列举项目 , 则应判断是否属于“概括”范畴 。 但是 , 这里有一个大前提是容易被忽略的 , 即买受人需承担的仅限于“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 。 因此 , 与权属变更登记无关的税费不属于“办理过程中”的税费 , 比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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