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监利,女子好心扶起摔车老人,反被索赔15万!


湖北监利,女子好心扶起摔车老人,反被索赔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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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监利,女子好心扶起摔车老人,反被索赔15万!


湖北监利 , 女子好心扶起摔车老人 , 反被索赔15万!原来 , 老人骑自行车不慎摔倒 , 后面骑电瓶车的女子就停车去扶老人 , 但没想到被老人反咬一口 , 说是女子开电瓶车把他弄摔到!女子懵了 , 没想到“不是你撞的 , 你为什么要扶”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据朱女士说 , 事情当天 , 自己开着电瓶车回家 , 看到前方60多岁的刘大爷骑着自行车 , 她从旁边超越后突然听到一阵声音 , 通过后视镜一看 , 发现刘大爷摔倒了!
【湖北监利,女子好心扶起摔车老人,反被索赔15万!】
朱女士没有多想 , 马上停车把刘大爷给扶起来 , 可没想到刘大爷一口咬定是朱女士和他擦肩而过时把他撞倒的!

朱女士马上说不是我把你弄倒的 , 我是看你摔了好心扶你起来的!

可是刘大爷不管 , 说这旁边就没有人 , 只有你从我身边路过 , 不是你撞得你干嘛扶我?

朱女士心里憋屈 , 但不知道该如何反驳 , 也不愿意赔偿!

刘大爷看朱女士不赔 , 就报案了!可是现场监控的角度 , 只拍到刘女士和刘大爷擦肩而过 , 并没有拍到双方是否有发生碰撞 , 所以交警也无法认定到底是谁的责任 , 于是就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而刘大爷被送医院检查后 , 构成了十级伤残 , 他更加咬定是朱女士撞的他 , 于是把朱女士告上法庭 , 要求朱女士赔偿他医药费、住宿伙食 , 鉴定等费用总计15万余元!

刘大爷自己花钱做了一个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的结果是 , 两轮电动车与自行车车体表面未检见相互接触所造成的新鲜痕迹 , 但不排除事故发生时 , 两轮电动车驾驶人与人力两轮自行车发生接触!



所以 , 刘大爷认为 , 既然不能排除两车发生碰撞的情况 , 那就证明有可能是朱女士把自己给撞倒的!

而朱女士在法庭上还是强调自己就是好心扶起刘大爷 , 根本不是自己撞的刘大爷 , 是刘大爷自己重心不稳摔倒的 。

1、那么 , 面对两种说辞 , 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认为 , 朱女士要不要赔偿 , 要看她和刘大爷摔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 , 要有证据证明是朱女士把刘大爷给撞倒 。 但是现场监控没有拍到 , 鉴定结论也只是说不排除事故发生时电动车驾驶人与自行车发生接触!

不过 , 这不是刑事诉讼 , 刑事诉讼需要确凿的证据 , 否则就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

而刘大爷起诉朱女士是民事诉讼 , 而民事诉讼可以采取高度盖然性原则!

所谓高度盖然性原则 , 就是指法院在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 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也就说 , 谁举证得更合理 , 更接近真相 , 更符合群众的认知 , 就可以认定他说的是真的!

首先 , 根据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刘大爷主张朱女士的身体触碰到了自行车导致其倒地 , 那他应该去举证!但刘大爷自始至终没有陈述这一事实 , 也没有提供这一方面的证据 。

其次 , 通过双方的笔录来看 , 刘大爷陈述朱女士超车与其自行车刮擦导致其倒地 , 与现场碰撞后的情况不太符合 , 而朱女士的陈述前后基本一致 , 可信度更高!



然后 , 从监控上看 , 电动车超越自行车时 , 前方无障碍 , 视线良好 , 而刘大爷向右倾斜倒地 , 大概率是其自身重心不平衡导致!

根据举证原则 , 一方举证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 那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所以 , 法院认定刘大爷提交的证据 , 不能证明朱女士把他撞倒 , 也就不能证明其损害后果与朱女士有因果关系!

最终 , 法院驳回了刘大爷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由刘大爷承担!

也就是说 , 刘大爷折腾了半天 , 一分钱没得到 , 还要赔上鉴定费和案件的受理费 , 这可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2、还有网友说 , 刘大爷含血喷人 , 那能不能判定刘大爷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敲诈勒索要有主观上的故意 , 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但在这种案件里认定故意是很难的!

刘大爷可以说自己是“合理”的怀疑 , 当时旁边没有人 , 我怀疑是她把我撞倒!

所以 , 除非有证据证明刘大爷心知肚明就是自己摔的 , 还故意诬告朱女士 , 才能认定刘大爷构成敲诈勒索罪 , 否则也是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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